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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一、土地使用

  1.外来投资者可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2.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使用土地的,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比例财政给予支持: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退还40%;超过500万元的退还60%;超过1000万元的退还80%。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再给予20%支持;投资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全部退还。

  3.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均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退还。

  4.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若改变土地用途,需补交有关税费,否则予以收回。

  5.外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二、税费与财政扶持

  6.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3至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本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7.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企业,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支持企业发展。

  8.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和开发利用废旧资源、环保、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5—8年内每年由同级财政给予60%的支持。

  9.投资新办的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根据销售收入由同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50%、1000—2000万元的支持60%、2000万元以上的支持70%。

  10.在我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契税,实行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同时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商注册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注册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鼓励项目、外商注册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它外商投资项目,在注册资金按期到位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给予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0%的支持。

  11.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外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免征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费等所有建设性收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屋开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2层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水资源费、人防费、墙改费。

  12.积极吸引市外资金。引进市外资金在我市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奖励等方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样待遇。

  三、服务与权益保护

  13.凡属我市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

  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

  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它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经贸机构健全的县(市、区审查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所需要的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各种手续,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4.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全市各级政府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定期检查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情况,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实行许可证制度,不经当地政府批准严禁任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处罚等,同一系统同一部门的所属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下级认可,一家检查、多家认可”,严禁本系统内两个单位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检查,对重复检查、罚款和收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部门一把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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