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速、振兴商丘”,实施民营富市战略,实现5年内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50%以上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豫发〔200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的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
(一)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新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其余部分3年内到位,工商部门应予以核准登记。高新技术成果(经省及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注册作价出资额由各投资方协商认定,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二)实行企业预备期管理。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部分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内可以完善的,可先行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按正规企业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允许民营经济在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试营业。
(三)简化审批手续和年度检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民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并放宽企业名称管理。有关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在报批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各有关部门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年检,实行 2年1检或免检备案制。
(四)放宽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营投资主体开放。民营投资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在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民营投资主体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的建设与经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旅游、信息、中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允许民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扩大经营范围,在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变更手续。
二、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
(五)扶持一批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从2003年起,每年按纳税额确定全市民营企业50强,在建设用地指标、参与国有企业重组、进出口配额、贷款担保、推荐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以及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加入或组建企业集团。各县(市、区)要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建成一批特色产品生产基地,培植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六)实施名牌战略。全面推行质量管理,积极支持企业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等认证,争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评选一定数量市级名牌产品。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加快民营经济园区建设。园区建设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要突出特色,以产品为龙头推进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提升产业组织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效益。鼓励民营企业跨县、跨乡镇落户园区。切实加强园区管理,市级园区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命名。
三、鼓励各类人员领办、创办、帮办民营经济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供给单位,下同)工作人员经批准离职从事民营经济的,5年内工资待遇、提职提薪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5年期满后,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愿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一次性发给3-5年工资的辞职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退休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现任职务年满5年,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提升一个级别工资后,一次性发给5-8年工资的辞职费。
辞职人员如重新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费如数返还的,辞职前和录(聘)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不返还的,工龄自录(聘)用之日算起。
(九)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科技人员在与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达成协议后,可带职务、科研成果创办或投资民营科技型企业。民营经济中的科技人员在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可推荐申报授予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优秀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市政府设立民营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资金来源从每年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列出不低于30%,用于扶持民营科技型企业。
(十)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民营经济,开业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随时办理报到手续。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调(聘)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其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被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按30%以内的比例给予优惠。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原企业借用的各项地方财政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予冲销;原企业历年所欠税款,经税务部门批准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办理减免手续。经过上述减免后的其余负值部分,视作新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按规定进行抵扣。
(十二)降低产权交易成本。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十三)妥善安置下岗职工。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
(十四)实行土地使用权转移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首付30%,其余部分2年内缴清。
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十五)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应积极为民营经济提供信贷支持,每年投入民营企业的贷款,应比上年增长30%以上。对于基本账户行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的,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同意,企业可转移基本账户。允许民营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驻厂信贷员制度,提高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支持。
(十六)加快建立覆盖民营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尽快建立政府出资启动、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或控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互助担保机构。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具备或接近股票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指导和协助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通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开展资产并购重组,为其申请、推荐、核准上市搞好咨询服务工作。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高投资回报的民营企业及投资项目,帮助其向上申报,争取以发行债券、股份募集等方式,有效聚集社会资金。
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财税支持政策
(十八)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全市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把民营经济所需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等政策,保证民营经济发展的土地需要。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倾斜;生产型重大项目可由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
1.投资兴办的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使用土地的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按比例给予财政支持: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退还40%;超过500万元的退还60%;超过1000万元的退还80%。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再给予20%支持;投资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全部退还。
3.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均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全部退还。
4.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
5.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十九)综合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3至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2.新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的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企业,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支持企业发展。
3.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和开发利用废旧资源、环保、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5-8年内每年由同级财政给予60%的支持。
4.投资新办的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增值税计算,根据销售收入由同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50%;1000-2000万元的支持60%;2000万元以上的支持70%。
5.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选址之日起,3年内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十)各级财政应从民营经济上年度上缴本级税收地方收入中(扣除当年财政对企业支持部分)拿出1%-2%,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作为教育培训、信息网络建设、市场调研、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七、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产权。民营经济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二十二)严格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企业行为,不受行政机关追究。实行政务公开,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各部门要对涉及民营经济的现有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符合规定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民营经济非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等一般性问题,实行首违不罚制。各职能部门要积极聘请民营企业家作为行风特邀监督员。
设立市民营经济投诉中心,切实有效地受理民营经济的投诉案件,对损害投资环境和干扰民营经济正常经营、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快查严办。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凡被举报有上述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年终考核一律确定为不称职,并按《商丘市优化经济软环境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优化软环境有奖举报制度,凡举报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奖金由被举报部门承担。
(二十三)强化诚信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诚信守法活动,引导民营经济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建立民营经济信用等级评定及信用状况公示制度。对重合同、守信用的民营企业予以大力表彰。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查处偷税漏税、制假售假、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四)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各级政府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定期检查民营企业负担情况。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收费,对民营企业的检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实行“工业企业安宁日工作制度”,即每月1日-25日对企业实行封闭管理,不经当地政府批准严禁任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处罚等。同一系统同一部门的所属单位对民营企业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下级认可,一家检查、多家认可”,严禁本系统内两个单位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检查。对重复检查、罚款和收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部门一把手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市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十五)建立评议制度,强化舆论监督。每半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外来客商代表、协会会员评议职能部门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情况,并将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评议前3名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后3名且满意率低于50%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受黄牌警告的单位主要领导就地免职。新闻媒体要开设民营经济宣传栏目和专题节目,大张旗鼓地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典型,对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每季度在《商丘日报》予以公布。
八、切实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二十六)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党政主要领导是发展民营经济的第一责任人,把民营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实绩的主要标准。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要切实担负起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切实履行监督评议职能。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机构。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和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月报制度。
(二十七)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民营经济联合会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服务作用。加快我市行业商会、专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步伐。逐步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地位。要增加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比例。推荐的国家、省、市、县级劳模人选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家。
(二十九)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市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发展民营经济做出显著成绩的县(市、区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予以奖励;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市直单位、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乡(镇、办事处)、村予以表彰。对年度考核后10名且增长速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乡(镇、办事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受黄牌警告的乡(镇、办事处)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降级使用,连续三年受黄牌警告的就地免职。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