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睢县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睢县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商政〔2006〕45号)和《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商劳社文〔2006〕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县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第三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遵循“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缴纳,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筹集的医疗保险费单独建帐,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合同期或工期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其因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伏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转诊转院办法、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等按照《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睢政办〔2005〕4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其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农民工个人负担,按时足额缴费者与我县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或工地不在同一地区,在工商注册地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或施工地参保。
第九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至缴纳期满为止。
第十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或参保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造成农民工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县农民工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方面的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