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睢县委员会
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睢县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睢县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睢县政务 > 政府文件

睢政〔2007〕33号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睢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睢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三日

 

睢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我县城市规划区域。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是指县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对收入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低保家庭)且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  我县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即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负责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廉租住房制度,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廉租住房对象的受理、调查、初审,享受保障家庭的审核、公示及年度复查等工作。
县财政、民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保障资金列支、最低收入家庭认定等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县财政部门每年预算中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的家庭及资金情况,确定年度的住房保障面,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家庭连续1年是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5.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必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初审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对于已登记的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确定发放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第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研究确定调整意见。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审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闭
睢县人民政府主办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建议IE5.5,800x600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电话:(0370)8118448 信箱:netbuf@sina.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2-2004?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