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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政文〔2007〕59号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睢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睢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睢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诉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 投诉受理与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向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举报和申诉。
第三条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不断增强法制机构力量。
县政府和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府和本机关法制机构内部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行政执法案件。
各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八条 对在行政执法投诉办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县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投诉方式和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书信、来访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投诉。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四)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合法的;
(六)实施行政裁决不合法的;
(七)实施行政给付不合法的;
(八)实施行政确认不合法的;
(九)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以执法行为谋取私利的;
  (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的;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投诉,受理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的其他诉权。

第三章 投诉受理与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乡镇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向该机关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对实施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省、国家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行政执法属地监督和便民的原则,可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三条 接到投诉的各级法制机构应当先行受理。对无权办理的投诉案件,接受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处理。移交处理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移交通知单》。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投诉,可予受理。
  (二)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并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四)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要求投诉的,不予受理,应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理期限为30日。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在办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调阅案卷,询问执法人员,了解案情,有关机关和执法人应予配合。
第十七条 投诉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或被投诉行政执法行为确有违法、不当情形的,法制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被投诉机关自行纠正,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执法责任追究。
  经调查,投诉所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阻碍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由县级政府依法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政府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政府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行政执法投诉及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睢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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