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1、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落实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社团登记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县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行政复议。
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4、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监督落实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审核、申报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工作。
5、负责退役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掌握和报告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监督。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
7、负责在全县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使用、管理,指导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8、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城乡村(居)民自治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9、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县婚姻习俗改革和服务工作。
10、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村(居)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工作;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组织地名调查,负责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负责村(居)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政府驻地迁移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报批工作;负责市、镇设置及规划的报批;组织参与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11、主管城乡社会救济。监督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指导农村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
12、主管社会福利工作。制定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搞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加强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负责城市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和管理。
13、主管社区服务工作。
14、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建设。
15、主管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指导救助站建设工作。
16、负责贯彻落实老龄工作法规和政策,开展老龄工作调研、规划及督促检查工作。
17、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科室:办公室、财务室、优抚股、救灾办、退伍办、低保股、社会股、民政股、老龄股、社团股、双拥办、政权股
二级机构:殡仪馆、光荣院、阳光家园、烈士陵园、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 3088139 3088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