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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我国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并按照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办理申报补领新证的有关手续。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领临时身份证。 公民补领新证后找到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2.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4.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下列情况时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  

   1.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2.公民常住户口迁出常住地辖区和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3.公民需要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更正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身份证申请

    一、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求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只须提供户口簿;

    3、身份证丢失补领的,需提供丢失证明或登报声明作废。

    二、办理程序

    附:流程图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每证收取20元工本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每证收取40元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计价格[2003]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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