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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民族 姓名 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变更民族的,须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16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的,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婚后为未成年子女申请变更姓氏的,由离婚双方协商同意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方可办理。

  16周岁以上人员申请变更姓名的,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分县(市)局、市局审核批准后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出生证或相关的原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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