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017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依据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实施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建设单位,即建设单位进行自主验收。睢县政府网重点领域-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不再更新。
睢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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