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1160000502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1-1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2〕024号
睢县豫腾管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2MA44F7PJ3P
地址:睢县蓼堤镇苗洼村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现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年 10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正在生产,注塑工段密闭不严,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年 11月 0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告字〔2022〕02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睢县豫腾管件厂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给予罚款陆万零伍佰元整(60500元) 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