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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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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0260000502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0-2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示公告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睢环责改字〔2022〕021号
 
睢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2983411425514051
地址:睢县世纪道与泰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万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08月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中医院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子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子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09月 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告字〔2022〕02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睢县中医院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给予罚款陆拾捌万元整(6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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