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0170000502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0-1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睢环责改字〔2022〕022号
睢县恩博风扇配件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469U940T
地址: 睢县恒山路与振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商顺涛
我局于 2022年 10月 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注塑机设备正常生产时,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