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012000026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0-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睢政办〔2021〕26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睢政办〔2021〕26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11日
睢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暑,全面推进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20〕12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政〔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保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原则,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原则,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原则,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坚持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做好各项工作安排。
(三)工作目标。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稳步实施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履盖。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士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接照《自然资源统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等文件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文件,直接利用全省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我县行政辖区内现有中原水城国家级湿地公园(面积10876.5亩)1处,睢县榆厢乡国家级森林公园(面积3503.7亩)1处。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情况以确权登记以最新调查成果为准。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査、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等文件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査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査。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水利厅、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水利部门确定的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按时完成我县天然湖泊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三)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等文件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已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统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等文件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工作安排,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査数据库(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林业局,按照管理权限,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于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0年工作安排。
1.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按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县政府及时印发,启动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按照省、市级的实施要求,收集整理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根据省厅、市局统筹安排确定我县2021年、2022年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经费预算。
(二)2021—2022年工作安排。
1.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全面开展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2021年完成我县城湖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2年全面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根据省厅、市局的统一安排,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工作安排。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履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准确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部门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县生态环境局配合自然源局做好县级层面相关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配合自然资源局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县自然资源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认真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县财政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营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良好氛围。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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