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08090000266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08-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睢政〔201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人员录(聘)用、交流
全县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单位编制限额内,依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考试录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人。
严禁混编混岗使用工作人员。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各单位可对内部在编在职人员(不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经费来源、编制性质和人员身份进行顺向或平行的合理调整,经县人社、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定期交流制度,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或中层骨干在同一岗位(特别是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工作满5年,原则上都要进行岗位轮换。单位中层骨干岗位出现空缺,应实行竞争上岗,竞岗应在符合人员身份和编制性质的范围内进行。
二、人员任职
公务员(参公人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各单位申报助理级、科员级干部时,由单位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经人社部门考察考核后,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进行任命。各单位不得私自进行干部任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任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实行聘用制管理。
三、辞职(辞聘)、辞退(解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应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予以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予以辞退的情形。
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30天内,到县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自然减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龄退休、在职死亡、离退休后自然死亡、调出本单位或解除人事关系的,由所在单位30天内到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到龄拒不退休或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按在职人员发放的待遇视同吃“空饷”,一律全额追回并上缴县财政。
五、考核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职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及时上报考核结果和有关材料。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有关材料未按时进入个人档案而影响工作调动、工资调级、职务晋升的,由考核单位和个人负责,县考核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重复考核或补办相关手续。
各单位应加强平时考核,重在考绩,做到平时考核、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有机结合。应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将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工作人员调整(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级别档次(薪级)发放绩效奖金部门兑现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达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六、工资福利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七、监督及责任追究
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考勤考核、请销假记录、病休人员的诊断证明材料、单位领导审阅评鉴情况等。检查可采取现场点名、个别座谈、当场公示、主要领导签字证明等形式。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对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行为进行有奖举报,并为举报人绝对保密。一经查实,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其他方式),按清理出虚报冒领金额的1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