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08090000266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08-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睢政办〔2017〕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睢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9日
睢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追加,是指在年初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预算或在年度中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调整预算后,经县政府安排需要追加预算指标到预算单位和非预算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 预算追加原则。
年初部门预算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自然灾害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年度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可提出预算追加申请。预算追加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事前审批原则,预算追加必须先批准后实施;
(二)民生优先原则,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改革取向;
(三)节约节俭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四)分类管理原则,提高预算支出追加管理效率。
第四条 预算追加范围:
(一)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或新项目,需要地方安排资金的项目;
(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新增支出项目;
(三)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支出项目;
(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支出项目;
(五)其他必需的支出项目。
第五条 预算不予追加范围:
(一)自定政策扩大人员性支出,包括擅自提高奖金、津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的;
(二)擅自增加人员,包括未经县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同意,擅自聘请临时工和借调工作人员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尚未立项或预算审查,或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档次超工程概预算的;
(五)擅自开展各项活动或擅自超年初预算的;
(六)其他不宜追加预算的事项。
第六条 预算追加资金来源:
(一)总预备费;
(二)年初预算预留的资金;
(三)上级补助;
(四)上年结转的专项资金;
(五)盘活的存量资金;
(六)其他可动用资金。
第七条 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一)新增项目和原预算项目增加要求预算追加,由预算单位按规范公文格式向县政府请示,说明追加项目的名称、追加理由及依据、追加项目支出预算清单,交由县财政局汇总。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办理预算追加。
(二)预算追加原则上在每季度末集中研究审批。各单位需要追加预算的必须提前提出申请。若属应急、救灾资金预算追加,采取特事特办,相关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县财政预拨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预算追加经费监管:
(一)各单位收到县财政局预算追加拨款后,应按规定的项目拨付和使用,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得自行调剂和挤占挪用。
(二)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追加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严格按有关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条 预算追加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在全县通报批评,并按程序调减预算和追回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骗取预算追加的;
(二)将预算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形成缺口后要求追加预算并形成追加事实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与规范要求、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档次或变更政府采购要求,形成支出既定事实后要求追加经费的;
(四)其他违反预算追加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财政资金预算追加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