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607180000266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6-07-1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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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政办〔2016〕28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商丘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管理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均简称用人单位),以法人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审。
二、年审时间、地点
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年审相关工作。各用人单位于2016年7月10日—8月10日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年审。(地址:县残联,联系电话:8188960)
三、应提交的年审资料
(一)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用人单位2015年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三)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5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社会团体携带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签章的《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财政供给机关事业单位携带财政部门的《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四)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在2015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和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上述第(一)、(二)、(三)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提供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四、用工年审核定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2015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参加审核,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具体工作要求和处理办法
(一)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并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2013、2014、2015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三)对弄虚作假、瞒报和伪造职工档案、工资册的用人单位,一经核实,除通报批评外,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以正常人冒充残疾人并且骗取《残疾人证》顶替本单位残疾职工的,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没收《残疾人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7号)和《商丘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商丘市政府令第19号)的规定,由睢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自通知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睢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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