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510080000267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10-0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睢县北湖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睢政〔2015〕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睢县北湖景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5日
睢县北湖景区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睢县北湖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管理水平,提高景区服务质量,为全县广大群众和游客提供整洁干净、舒适美好的游园环境,提升睢县城市形象,展现睢县市民良好精神文明面貌,根据《河南省旅游景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睢县北湖景区范围:北湖(东湖、西湖)、凤凰湖、甘菊湖及恒山湖。其中景区管理包括湖面、岛屿和环湖四周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
第二条 睢县北湖景区属国家所有,由睢县北湖景区管理办公室、睢杞战役纪念馆和县城管大队等单位共同负责景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保护睢县北湖景区内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和北湖水质等一系列资源,在景区内经营、游园须服从北湖景区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违反下列行为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保护景区优良生态环境,严禁向湖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各种有毒有害液体。严禁向湖内及周边区域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二)经营摊点经批准后,在指定区域经营,严禁擅自摆摊设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经营门店、游乐设施。
(三)景区内各门店、各摊点及各游乐设施经营户应保持经营设施及所在区域的美观整洁卫生。
(四)严禁在景区内放牧、遛狗,烧烤等破坏景区环境的行为。严禁随处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景区内花草、树木、路灯、路沿石、护坡、绿地及各种公共设施。严禁在绿化带及岛屿上挖土、搭建构筑物、建筑物。严禁在景点、景物及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张贴、悬挂宣传品。
(六)严禁在景区水域内炸鱼、毒鱼和电鱼。严禁在东湖、恒山湖水域内钓鱼。在其他水域内严禁使用海杆和一人多杆垂钓。
第四条 在景区管理过程中,对侮辱、谩骂、殴打管理人员或阻挠正常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