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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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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408250000281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4-08-2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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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第三期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14〕29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第三期廉租住房租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睢县第三期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4日

 

睢县第三期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09〕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文件精神和睢政办〔2013〕33号《睢县第三期廉租住房租售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非农业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用于租售的廉租住房房源包括县政府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置、改造等方式筹措的廉租住房。本次租售的房源为康宁家园二期房源。

第四条 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工作坚持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租售自愿的原则;

3.自愿购买、有限产权的原则;

4.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租住(购买)廉租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凡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租住(购买)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800元者。

3.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家庭人口总数以户口薄登记人口为准。

5.申请家庭符合我县廉租住房租售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廉租住房租住(购买)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租住(购买)廉租住房须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申请人租(购)房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近期免冠2寸照片两张和申请家庭的户口簿;

3.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出具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出具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经核定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6.工商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成员非个体工商户证明材料;

   7.交警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成员无车辆证明材料;

8.房管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成员有无房产、房产面积的证明材料;

  9.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1)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租赁住房的:①租赁私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房的房产证明、出租人的身份证明;②租赁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房的房产证明、出租单位的法人代码书;

(3)借住房屋的:应提供出借人的房产证明、出具借住原因的证明材料、出借人的身份证明。

10.申报家庭须有两名在职工作人员担保并出具证明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

1.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家庭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时间从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不予受理。

第八条 初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家庭的申请后,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提交联合审核组审核。

第九条 审核。

为保证廉租住房审核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县房产中心、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工商局、国土局、城关镇、公积金办公室等单位,抽出专人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公示。

1.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的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租(购)房对象。

3.审核公示有异议的在5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不符合原因。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3楼,1.2元/平方米/月;4-5楼,1.0元/平方米/月;6楼,0.8元/平方米/月。凡愿承租者,一次交一年租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逾期不交者,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现实工程造价:1楼,950元/平方米;二楼,1050元/平方米;三楼,1050元/平方米;四楼,950元/平方米;五楼,850元/平方米;6楼,75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抽签。

经公示合格的申请租购房家庭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缴交租住(购买)抽签保证金,不缴或少缴租住(购买)保证金的,不得参与抽签。申请人持有下肢一、二级残疾证,视力一、二级盲人残疾证者或申请人夫妇有65岁以上的家庭特殊抽签。

抽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由按规定期限缴交了租住(购买)保证金的家庭分别抽取分配房源时的先后顺序。

第二次,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由第一次抽签确定的先后顺序进行抽取房源的有、无,有者房源号多少。抽不到房源者纳入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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