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解读回应>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睢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11-07 16:02: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切实推进睢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打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最后一公里,形成工作闭环,指导乡镇街道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豫财农2016203号)《商丘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商财农201914号)制定睢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实施办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综合施策、两手发力、注重效益、供需统筹、协同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作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水不增加农民用水费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四、适用范围

精准补贴范围主要为从事小麦、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农户。奖励范围主要为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用水户。

五、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包括4项内容。

1、关于精准补贴。补贴范围:精准补贴范围主要为从事小麦、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定额内实际用水量。对农业水价调整到位、农业用水量未超灌溉定额、水费足额缴纳的用水主体给予补贴。对供水方与用水主体协商确定供水价格、签订供用水价格协议的,或其它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暂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改革前后定额内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幅度,并结合灌溉成本变化情况、节水率、农民承受能力、当地财力状况等综合确定。补贴方式:以灌溉年度用水量为补贴计算周期。每次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各行政村农民用水组织核实、汇总本组织用水主体当年农业灌溉定额内实际用水量,向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提出补贴申请。以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为单位,以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所辖行政村农民用水协会精准补贴金额后,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县水利局初审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

2、关于节水奖励。奖励范围: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用水户,既包括水权主体的用水户,也包括随耕地流转获得用水使用权的其他用水户。奖励对象: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积极推广节水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实现节水的用水主体。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或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其定额内结余的水量原则上不予奖励。奖励方式:实行优先用水权奖励的方式。 优先用水权奖励由县农民用水协会统一掌握分配。根据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提供的“节水数量统计表”,上报县水利局审核批准。

3、关于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流程及标准。精准补贴标准:每年度灌溉周期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根据行政村用水组汇总的用水户定额内用水量,进行统计校核, 由县水利局依据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监测计量的用水量、用水主体缴纳水费凭证,审核用水主体的实际用水量、节水量,按奖补政策规定和奖补标准提出奖补意见,并对经审核提交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财政局根据县水利局提供的奖补意见和相关资料,确定补贴资金数额,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为:正常灌溉年份农业用水每立方米补贴0.03元。节水奖励标准:各行政村用水组织灌溉周期结束后,汇总“节水数量统计表”,先报各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初核后,报县水利局审核批准。县水利局在每年度用水前根据各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上一年度用水节水率,分配给节水的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优先用水,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分配节水行政村用水组优先用水,行政村用水组织分配节水用水户优先用水,优先用水权按节水率由大到小排序。

4、关于资金分配和使用。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应当依法依纪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政策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奖补政策惠及民生,达到节水效果。

二是强化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政策的解读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有偿用水意识和提高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解读单位:睢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 读 人:邢成龙

联系电话:0370-8115728

联系地址:睢县凤城大道1号政府四楼



终审:总编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