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全面落地,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其中以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最为突出。为妥善解决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已购公有住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商政〔2023〕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睢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尊重历史、还原历史场景的原则;坚持积极可行、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从低就轻、减轻负担的原则;坚持集体决策、容错免责的原则;坚持因事施策、确保实效的原则。
三、研判起草过程
(一)2023年12月1日,由睢县自然资源局起草《意见》上报政府办审核。
(二)2023年12月1日,收到《意见》后,经睢县政府办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审核通过。
(三)2024年1月10日,睢县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研究《意见》内容。
(四)2024年1月11日,睢县自然资源局在睢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五)2024年1月22日,睢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意见》公开征求的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公开反馈。
(六)2024年4月7日,睢县县政府正式印发《意见》。
四、工作目标
用一年的时间,解决《意见》所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购房尊重的难点问题。
五、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包括六项内容。
(一)划拨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补办出让手续问题。《意见》为便民利民,简化审批流程,决定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签订出让合同,直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分摊或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未办理房屋登记项目补办手续问题。针对不具备补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按现状测量结果出具认定意见或核实意见;工程建设资料不完善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质量、消防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出具鉴定合格报告,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已竣工资料。
(三)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登记问题。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登记时,不再补办用地、规划手续,申请人凭相关竣工材料、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手续、集资建房协议、交款票据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土地出让价款补缴问题。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集资合作建房,根据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号)执行。土地出让价款(元)=现行基准地价(元/㎡)×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证载土地面积或实测占地面积(㎡)×5%;其他集资合作建房及国有划拨土地上已登记的其他房屋,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土地出让价款(元)=项目建设时的基准地价(元/㎡)×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证载土地面积或实测占地面积(㎡)×70%。
基准地价选取标准依据县政府2002年12月公布和睢政土〔2009〕67号、睢政土〔2013〕111号、睢政土〔2019〕54号所公布的基准地价执行。
(五)出让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超宗及建设主体灭失、失联问题。超宗房屋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保留追缴权的同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因建设单位灭失,可有不动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因建设单位失联,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税费问题。集资合作建房按照本意见登记到集资户名下的,视同自建房不予征收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配套费按照县政府《会议纪要》(〔2012〕)10号执行。
六、创新做法
对于项目资料不齐全的,坚持尊重历史、还原历史场景的原则,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消费进行鉴定,不再补办其他手续;对于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坚持从低就轻、减轻负担的原则,按照建造年代和当时公布的基准地价收取。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睢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睢县人民政府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亲自担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将负责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实行一事一议,形成集体决策。在解决过程中如遇困难,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解决。
(二)强化部门协作
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积极主导完善相关手续,并全力配合登记工作。各有关部门则需提高政治觉悟,顾全大局,维护稳定,依照本意见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担当作为,回应群众诉求,共同推动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三)严格责任追究
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明确区分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经集体研究决策,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规范标准、简化程序、实施方法等配套政策,应给予积极支持;对于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胡作为、乱作为、不按研究意见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责。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睢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汤相军
联系电话:0370-8098006
联系地址:睢县政务大厅3楼311办公室